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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
02-27
监察举报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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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总则

1.1为进促进公司员工廉洁自律,保证员工充分行使监督权利,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,特制定本规定。

1.2公司员工有权依据本规定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违章、违规、贪污、行贿、受贿、索贿以及其他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。

1.3凡公司工作人员,必须接受公司员工的内部监督。

1.4公司保护、支持、鼓励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、手段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,阻挠员工举报,对举报人打击报复。

1.5集团监察部接受员工对公司工作人员的举报。

1.6集团监察部依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举报事宜。

2.0举报人及其责任

2.1凡了解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公司规章制度事实真相的公司员工,均有义务和责任向监察部举报。

2.2举报人可采用电话、信件、面谈等举报人愿意采用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,举报人应当告知真实姓名。

2.3举报人必须对举报事实负责。借举报为名,捏造事实,伪造证据,蓄意诬陷他人的举报者,将依公司规定予以开除。

2.4举报人必须对所举报事项按公司规定尽保密义务,否则依公司规定追究举报人责任。

3.0举报范围及要求

3.1集团监察部受理公司员工具有下列行为的举报:贪污行为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等行为、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、失职、渎职行为、违反国家法律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、其他违反公司规章、制度的行为、关于公司内各单位经营管理完善的建议等。

3.2举报者应当提供相关事实的线索,不得凭空捏造任意揣测。举报的受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有明确的被举报人;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事实、理由;属于监察部管理的范围;虽然无明确的举报或被举报人,但根据基本的举报资料,通过简单的调查就可以明确基本事实的,应当受理。

3.3监察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诉、举报,必须受理,对不属于监察部管理范围的,应当将所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给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,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监察部。

3.4监察人员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投诉和举报的,可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,也可先受理,然后将投诉和举报的事项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。

3.5监察部不受理不涉及违规、违纪、徇私舞弊的工资计算误差、工作调配不合理和对公司奖罚不满,应当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。

4.0 举报处理程序

4.1监察部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或信件时,要认真接听、及时拆阅。

4.2接到投诉和举报时应当记载下列事项:

4.2.1被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、性别、所在单位、部门、职务、联系方式。

4.2.2具体投诉事项、举报的内容和所依据的事实、理由。

4.2.3证据和证据来源,证人的姓名、单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。

4.2.4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时间。

4.2.5其他应该记载的内容。

4.3监察部应根据举报事项轻重缓急及时向董事长汇报。

4.4立案调查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调查的结果。

4.5对案件的处理处罚决定进行落实与跟进。

4.6按公司档案归档制度,将调查材料及报告存档。

4.7监察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利,对举报材料一律按密件处理,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、举报材料告诉被举报人以及其他无关人员。

4.8对经立案并查证属实的案件,可根据举报人立功的程度,参照《员工奖惩规定》给予一定的表彰或奖励。

4.9对涉嫌犯罪的案件,监察部应及时报董事长审批后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报案。

4.10监察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。但举报人无权要求公司对举报对象作出某种处理。

4.11监察案件线索来源:公司内部人员、合作厂商或者其他人员检举、投诉的;公司领导交办的;公司其他部门移送的;监察部部门自行发现的。

5.0被举报人责任

5.1监察部认为有必要询问时,被举报人应接受调查询问。

5.2被举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监察部有权建议主管单位暂停其职务:伪造、转移、隐匿、销毁证据的;订立攻守同盟的;对有关知情人进行威胁或施加压力的;阻挠监察部调查的。5.3对主动到审计监察部检查、交代问题以及揭发、检举他人违规、违纪行为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予处分。

6.0附 则

6.1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。

6.2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监察的工作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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